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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理工葡京新集团350入口姜雪莲老师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发表论文

信托指示人的法律地位探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01)

摘要:信托指示人享有部分或全部受托人的权限,其权限源于与委托人的委托合同,并非与受托人构成共同受托人,指示人不负有监督受托人的义务。因指示人行使受托人的部分或全部权限,从保护受益人的角度应与受托人负同等程度的信义义务。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服从指令履行义务。但因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负有信义义务,因指示人的不当指令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责任。

信托指示人的法律地位探析_姜雪莲_0.jpg



(审核:  张爱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