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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电子版】葡京新官网孟强副教授就某企业搜集员工隐私信息问题接受媒体采访

原文标题:京东要求员工提交亲属同学关系 有没有侵犯隐私?法律专家这么说

原文链接:http://e.chengdu.cn/html/2019-03/22/content_646036.htm

 

   葡京新官网孟强副教授就某企业搜集员工隐私信息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稿件“京东要求员工提交亲属同学关系,有没有侵犯隐私?法律专家这么说”刊登于《成都商报》2019年3月22日第11版“文娱•社会”。

 

 日前,有网友爆料京东公司基于管理需要,需梳理员工间亲属及同学关系,要求员工限期提交相关信息,如果未按实际情况提报,将视为违反公司诚信原则。此消息一出,瞬时在网上引发讨论。随后,微博@京东发言人回应,这是京东日常管理举措,但仍未平息热议。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了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具体 “基本情况”包含哪些内容,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或特别规定,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具体判断标准和相应的法律后果。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经检索后发现,江苏、山东、安徽、福建、上海、北京等省市曾出台过与此相关地方法规,“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就业现状、竞业限制、文化素质等内容。

  究竟京东到底有无权利收集员工直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及小学开始的同学关系?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此采访了多位法律学者,看看他们如何解读这一法律问题。

  观点一/

  过度收集员工信息涉嫌侵犯隐私权

  葡京新集团350入口民法学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

  属于过度收集员工个人信息

  也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葡京新集团350入口民法学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告诉记者,京东此举属于过度收集员工个人信息,也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由于《劳动法》制定年限较久,当中针对职工个人隐私没有太多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典(草案)》中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来看,京东行为涉嫌侵犯了职工的个人隐私权。因为收集的信息包括员工亲属、朋友、同学关系,这已经远远超出正常劳动关系之中需要提供的个人信息。如果只是在一些关键岗位上,比如财务部门负责人、掌握招投标信息的销售、采购等关键敏感岗位,要求提供相关员工在同一公司任职的配偶、子女等关系,这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无差别地要求全体员工都梳理提交关系信息,这就不合理。”孟强说。

  “我呼吁相关劳动监察部门、全国总工会介入,京东算是互联网领域的大企业,如果它对劳动者的保护都停留在这样的认知层面,那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利的。”孟强对记者说道。

  观点二/

  只要后续没有滥用信息,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葡京新集团350入口教授刘德良:

  需要界定哪些信息属于劳动者的隐私

  应更关注后续个人信息的滥用行为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葡京新集团350入口教授刘德良认为,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劳动者的隐私。

  那么京东是否有权利在员工入职后要求提供亲属及同学信息?“我个人认为这些不属于法律上隐私的范围,在入职前或入职后提供这些信息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企业拥有知情权和管理权,企业知道这些信息后也不会对职工造成伤害,只要后续没有滥用信息行为的发生,不构成所谓的侵犯隐私权。”刘德良表示。

  “在求职求学的过程和正常的社会经济交往中,存在需要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提供亲属等信息并不会对个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一定是后续的滥用行为,所以立法其实更应该关注后续的滥用行为,如何有效防治滥用,才是未来努力的方向。”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表示,隐私是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等。京东要求员工提交的亲属及同学关系,都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但并不构成侵权。

  侵权的四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披露了个人隐私信息,才构成隐私侵权。另外,如果京东的这项要求通过了工会或民主讨论并公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就是约定条款,是合法的。很多企业都把回避制度写进了公司内部章程。如果没有通过工会或民主讨论并公示,则应遵从自愿性原则,员工有权利拒绝提供隐私信息,造成的裁员、撤职可向工会投诉或申请仲裁。

  观点三/

  企业知情权与员工隐私权之间存在界限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郑文睿:

  公司的收集信息是否合理?

  主要看是否与劳动者履职有关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郑文睿表示,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职工了解情况,但一定要限定是与劳动者及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京东要求提供的信息,是直接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话,那么劳动者仍有说明义务。“一般情况下,提供亲属及同学关系与履行职务职责没有必然关系,但也要区分情况看待,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领导层或同部门之间需要任职回避。”

  郑文睿认为,法律条文的不清晰,对理解企业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关系增加了难度。“法律条文上,对于劳动者说明义务的规定,本身不够清晰,使用了‘直接相关’这样的较为模糊的表述,理解起来较为困难。对于用人单位向员工了解情况的管理权限边界也不是很清晰,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很难达成共识。”

  郑文睿认为,公司的收集信息的行为是否合理,主要是从一般人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它到底是不是与这个劳动者履职有关联。

  “企业查看雇员的电子邮件信息或者手机定位,是否会涉及到隐私要根据情况区分。首先要对人员进行区分,比如说属于涉及国家重大公共利益和核心机密的企业,类似军工,就可能需要接受单位的监督。但如果是普通企业不需要这么严格,就有可能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第二还要在时间上做分类,公司不能24小时对员工进行监控,如果实属需要监控或定位,也只能在工作时间范围进行。“郑文睿说道。

  知名法律博主@谈典看法、法律从业者郭小明:

  企业的知情权

  与员工的隐私权之间存在界限

  知名法律博主@谈典看法、法律从业者郭小明认为,京东这种梳理员工亲属同学关系的管理方式,初衷是实现企业的知情权,但却与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公民个人隐私权相冲突。“要求员工提供亲属同学情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一点虽然没有在《劳动法》中有禁止性规定,但违反了《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郭小明进一步解释说,企业在招聘员工过程中,为了便于管理和实现企业利益,对员工的一些个人情况享有知情权。比如员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这些是企业招聘一个员工需要掌握的基本信息,从而对员工是否符合岗位需求、能否胜任岗位职责有一个预判。但企业的知情权与员工的隐私权之间存在界限,比如员工的家庭成员情况、情侣订婚关系、自小学起的同学等信息,这些就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与工作无关,企业即便不知道这些信息,也不影响对员工进行评价和录用。有网友担心,没有按照京东要求做的员工是否会被处罚或者开除,对此,郭小明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京东认为员工未按时提交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从而对员工进行处罚或开除,那么员工可以通过证明京东此举属于侵犯隐私权,是不合法的,就能阻却公司处罚或开除。当企业违法解除合同时,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审核:  马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