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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东教授做客理公明法论坛,讲授数据隐私的历史与未来

 

  2018年10月12日18:30,理公明法论坛第79讲在7号楼108模拟法庭如期举行。本期讲座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葡京新集团350入口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副教授,其主讲题目为“数据隐私的历史与未来”。讲座由葡京新集团350入口于兆波副教授主持,杨成铭教授担任评议嘉宾。

 

 

  丁晓东副教授首先提出,我们正处于大数据网络时代,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大数据,但于此同时,这让我们的个人数据越来越得不到全面的保护,那么现在对于大数据如此广泛地进行应用是否合理?法律对此该如何规制呢?接下来,丁教授就为我们阐述了对个人数据保护的起源以及美国、欧洲分别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美国对个人数据保护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分散立法,自我规制。美国并没有对所有的个人数据都予以保护,而是主要针对一些个人敏感信息进行相应的立法,比如《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视频隐私保护法》、《司机隐私保护法案》等,并且不同企业或网站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也大不相同。而欧洲对个人数据保护模式的基本特点则是:集中立法,统一规制。欧洲国家将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权利作为个人权利的一种,基本上是对所有的个人数据都通过立法予以了保护,比如《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欧洲Cookie指令》、《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等。

 

  在此次讲座中,丁教授重点从三个方面为我们解读了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一方面是《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管辖问题,根据条例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在欧盟内部设立的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不论其实际数据处理行为是否在欧盟内进行以及适用于如下相关活动中的个人数据处理,即使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不在欧盟设立:a. 为欧盟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论此项商品或服务是否要求数据主体支付对价;b. 或对发生在欧洲范围内的数据主体的活动进行监控。第二方面是《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包括合法、合理和透明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准确性原则;限期储存原则和数据的完整性与保密性原则。第三方面是《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的规定,该条例主要确立了数据主体的访问权(第15条)、更正权(第16条)、擦除权(被遗忘权)(第17条)、限制处理权(第18条)、数据携带权(第20条)、反对因营销目的而处理个人数据的权利(第21条)和反对自动化决策与用户画像的权利(第22条)七种权利,希望可以最大限度地对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予以保护。

 

  最后,丁教授提出,我国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是向美国学习即注重言论自由、以市场调节为主,还是向欧洲学习,将个人数据归为个人权利来保护?或者折中寻找第三条道路,目前仍然还在探索之中。但是,可以明确的是,我们不能单单把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放入一个学科之中,而是要将它作为一门交叉学科进行研究,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我们的个人数据。

 

 

  丁晓东副教授讲座之后,杨成铭教授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谈了一些他自己的见解。杨教授认为,要做好我国的大数据,首先就要做好对我们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对于我国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必须在欧洲模式与美国模式之间的找到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既可以很好地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又可以使大数据得到更好的发展。

 

  互动环节中,同学们积极发言,与丁晓东副教授就个人数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持续两个小时的讲座让大家受益匪浅,引发了大家对于个人数据保护的一些新思考。讲座最终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审核:  孟强)